國(guó)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号《食品生産許可管理辦法》(自2015年10月1日起(qǐ)施行。)其中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第二十九條規定:食品生産許可證編号由SC(“生産”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)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(chéng)。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爲:3位食品類别編碼、2位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代碼、2位市(地)代碼、2位縣(區)代碼、4位順序碼、1位校驗碼。
前提
1·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生産許可申請的,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。
2· 申請人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,并定期進(jìn)行培訓和考核。
3· 申請人及從事(shì)食品生産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未受到從業禁止。
需要遞交的材料(準備)
1· 食品生産許可申請書
2· 營業執照複印件
3· 食品生産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(miàn)圖,需要标注比例
4· 食品生産加工場所功能(néng)區間布局平面(miàn)圖,需要标注比例
5· 工藝設備布局圖, 需要标注比例
6· 食品生産工藝流程圖
7· 食品生産主要設備設施清單
8·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錄
9· 法律規定的其他材料
現場核查的範圍
生産場所、設備設施、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、人員管理、管理制度,查驗試制産品檢驗合格報告。
審查的基本程序
一,審查部門對(duì)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完整性,規範性進(jìn)行審核
二, 審查部門3工作日内組成(chéng)核查組,并通知申請人和監管部門;
三, 核查組10個工作日内完成(chéng)現場核查,并將(jiāng)《審核審核材料清單》所列項遞交至審核部門
四, 審核部門在規定時限内收集、彙總審查結果,以及《清單》所列的許可相關材料
五,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(qǐ)得20個工作日内,依據材料、現場等情況做出是否準予生産許可的決定。
六, 六是對(duì)于通過(guò)現場核查的,申請人應當在1個月内向(xiàng)監管部門提交書面(miàn)整改報告